(2015)东民一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483号原告:徐某,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委托代理人:XX,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王尚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