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美玲与南宁市荣申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玲,南宁市荣申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刘美玲。被执行人南宁市荣申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朱瑾路5号东盟商务区韩国园区1号楼601号。法定代表人徐铭蔓,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刘美玲与南宁市荣申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南宁市荣申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防市民一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员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丽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