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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徐真章、张天伟与张天伟、张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真章,张天伟,张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113号原告徐真章。委托代理人徐承肖,浦江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天伟。被告张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真章与被告张天伟、张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琳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