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徐真章、张天伟与张天伟、张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真章,张天伟,张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113号原告徐真章。委托代理人徐承肖,浦江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天伟。被告张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真章与被告张天伟、张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琳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