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阴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崔伟柱、崔三稳与王娟、曹治红、杨银巾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甲,崔某乙,王某,曹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阴执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甲,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临猗县孙吉镇。申请执行人崔某乙,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临猗县孙吉镇。委托代理人陈萍,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某,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岳庙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岳庙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岳庙街道办事处。上列当事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某甲、崔某乙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申请执行标的20670.00元,被执行人曹某某已履行2000.00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崔某甲、崔某乙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迪五一审 判 员 姜 勇代理审判员 卫锦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崔蕊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