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宁执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赵禄德与冯兴林、郭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禄德,冯兴林,郭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宁执字第00181号申请执行人赵禄德,男,生于1970年1月,住陕西省宁强县舒家坝镇。被执行人冯兴林,男,生于1972年1月,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被执行人郭宾,男,生于1971年10月,住陕西省宁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冯兴林应履行执行款35836.5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8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郭宾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履行33500元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部分执行款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冯兴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谢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