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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贵珍、管永岭诉被告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珍,管永岭,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58号原告陈贵珍,女,汉族。原告管永岭,男,汉族。被告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珍、管永岭诉被告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贵珍、管永岭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珍、管永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孟迎春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