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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成永春、张爱华与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永春,张爱华,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42号原告:成永春,男,汉族,1962年6月10日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张爱华,女,汉族,1962年1月30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少峰、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地址:蒙城县。法定代表人:魏黎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永春、张爱华诉被告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永春、张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邸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