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法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建一与吴昌华、邓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一,吴昌华,邓雪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186号原告刘建一,女,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吴昌华,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邓雪娟,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一与被告吴昌华、邓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一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建一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石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