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建一与吴昌华、邓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一,吴昌华,邓雪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186号原告刘建一,女,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吴昌华,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邓雪娟,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一与被告吴昌华、邓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一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建一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石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