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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美嫁衣吸塑包装有限公司、孙开立与孙开立、宁波铭洁塑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美嫁衣吸塑包装有限公司,孙开立,宁波铭洁塑业有限公司,孙亚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211号原告:慈溪市美嫁衣吸塑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志强。委托代理人:方勇。被告:孙开立。被告:宁波铭洁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浙江再生塑料产业基地12幢<1-2>。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孙开立。被告:孙亚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美嫁衣吸塑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开立、宁波铭洁塑业有限公司、孙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溪市美嫁衣吸塑包装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丁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