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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小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任增宪诉被告苟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增宪,苟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小字第5号原告任增宪,男,汉族。��告苟光荣(曾用名苟长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增宪诉被告苟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任增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任增宪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江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