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小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任增宪诉被告苟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增宪,苟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小字第5号原告任增宪,男,汉族。��告苟光荣(曾用名苟长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增宪诉被告苟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任增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任增宪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江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