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民二初字第13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与李莉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李莉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二初字第1363-2号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7-1号泰富大厦。法定代表人:李灿前。被申请人李莉瑾。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诉被告李莉瑾、苏恒、周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以(2014)江民二初字第1363-1号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李莉瑾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6号蓝山上城12号楼3单元2001号房产一套。该案查封的房产已于2013年10月24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属轮后查封。北流市人民法院已于本院查封前进入执行拍卖程序完毕,买售人刘鸿成已支付完全部购房款,且该房产在过户期间被本院轮后查封。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请求本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莉瑾名下位于南宁市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 白审判员 林 尧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邓绍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