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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民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史昀与俞寿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昀,俞寿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民初字第2088号原告:史昀。被告:俞寿泉。委托代理人:侯金锋,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昀诉被告俞寿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昀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寿泉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史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倪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