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超英诉与陈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英,陈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20号原告陈超英,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华荣,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英诉被告陈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超英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超英以原、被告欲自行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超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陈超英负担。审判员 王正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正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