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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超英诉与陈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英,陈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20号原告陈超英,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华荣,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英诉被告陈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超英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超英以原、被告欲自行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超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陈超英负担。审判员  王正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正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