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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饶民初字第0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饶民初字第00028-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27岁。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41岁。被告刘某,男,2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刘某因病在社旗县唐庄乡卫生院住院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宋兴林代理审判员  程 纲人民陪审员  夏松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丁新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