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饶民初字第0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饶民初字第00028-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27岁。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41岁。被告刘某,男,2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刘某因病在社旗县唐庄乡卫生院住院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宋兴林代理审判员 程 纲人民陪审员 夏松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丁新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