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刑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林某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刑二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惠东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由于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实行合议庭审理,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林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向他人购得假冒伪劣的双喜、芙蓉王、中华、黄鹤楼等品牌卷烟,通过联昊通快递公司托运的方式,不断地批发给惠东县黄埠镇魏某商店的江某为(另案处理)进行销售,至案发共销售假烟31件1550条,销售金额达6.6万元。同年11月10日,公安民警在东莞市黄江镇将林某某抓获,当场缴获其尚未销售的假烟505条(经鉴定,货值人民币64672元)。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为证实起诉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林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向他人购得假冒伪劣的双喜、芙蓉王、中华、黄鹤楼等品牌卷烟,通过联昊通快递公司托运的方式,不断地批发给惠东县黄埠镇魏某商店的江某为(另案处理)进行销售,至案发共销售假烟31件1550条,销售金额达6.6万元。同年11月10日,公安民警在东莞市黄江镇将林某某抓获,当场缴获其尚未销售的假烟505条(经鉴定,货值人民币6467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呈请立案报告书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合法启动了本案的侦查程序。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证实被告人被抓获的现场、方位、概貌及周边环境。3、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14年11月10日晚上23时许,黄埠派出所民警在黄埠镇兄弟批发部抓获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的嫌疑人魏某东,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讯问。经审讯,魏某东供述其销售的假冒品牌卷烟系同被告人林某某购买的。后经公安机关联合执法,于2014年11月10日晚上21时许,在拥军二路鸡啼岗村仓库抓获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的被告人林某某,并在现场缴获假冒品牌卷烟(软经典双喜卷烟166条,硬经典双喜卷烟21条,软双喜卷烟30条,硬双喜卷烟92条,硬经典1906双喜卷烟56条,硬红利群卷烟50条,硬精品蓝白沙卷烟15条,硬芙蓉王卷烟62条,软蓝黄鹤楼卷烟12条,硬盒中华卷烟1条)遂将其传唤回惠东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接受讯问。4、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林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且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单据三张、钥匙一串、中国农业银行卡两张(卡号分别是6228XXXXXXXXXX8118,6228XXXXXXXXXX1918)、手机一部(海尔牌,触屏,黑色外壳,号码为159XXXX****)、手机一部(诺基亚牌,按键式,黑色外壳,号码为137XXXX****)、行驶证一本(所有人为蔡婵真)、小汽车一辆(车牌号:粤LYXXX**,发动机号码:4XXXXXB)。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双喜(软经典)166条、双喜(软)30条、双喜(硬)92条、双喜(硬经典1906)56条、利群(硬红)50条、白沙(硬精品蓝)15条、芙蓉王(硬)62条、黄鹤楼(软蓝)12条、中南海(硬)5条、双喜(硬经典)21条、金中华1条。7、假冒香烟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别检验报告,证实惠东县公安局送检的编号为WGD141120010001-141120010010号烟草样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被扣押的烟草价值总额为64672元。8、被告人林某某供述材料,证实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林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向他人购得假冒伪劣的双喜、芙蓉王、中华、黄鹤楼等品牌卷烟,通过联昊通快递公司托运的方式,不断地批发给惠东县黄埠镇魏某商店的江某为(另案处理)进行销售,至案发共销售假烟31件1550条,销售金额达6.6万元。同年11月10日,公安民警在东莞市黄江镇将林某某抓获,当场缴获其尚未销售的假烟505条(经鉴定,货值人民币64672元)。9、同案人江某为的供述材料,证实其从2014年初开始从被告人林某某手中购买假烟进行贩卖,总共大约80箱,每箱50条,被扣押十多箱外,销售所得约30万元,非法获利10万元。10、魏某东的供述材料,证实其就是负责为其姐夫江某为向被告人林某某接收假冒劣质香烟的人。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此外,还有被告人林某某的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较强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彬雄审 判 员 李丽丽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五条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