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民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姚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保字第16号申请人林某某。被申请人姚某某。申请人林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姚某某的车辆进行查封。申请人林某某已向本院提供伍超的车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姚某某所有的桂N×××××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进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蓝XX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苏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