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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0737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737号原告牛斌斌。被告刘军旺。原告牛斌斌与被告刘军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斌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军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相识关系,原告在府谷县老高川乡经营“锦华装载机配件批发及修理”门市。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陆续到原告处修理装载机,但是从2013年5月份以来一直拖欠修理费用,现如今共拖欠修理费53000元。2014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一支。现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军旺支付原告修理费5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欠条复印件一支,证明被告欠原告修理费53000元的事实。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1、欠条复印件一支,可以证明被告欠原告修理费53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在府谷县老高川镇经营“锦华装载机配件批发及修理”门市,被告一直在原告处修理装载机,共欠原告修理费53000元,并于2014年5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支。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交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本案中原告为被告修理装载机,被告欠原告修理费53000元,被告理应按约偿还该修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军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牛斌斌修理费5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2.5元,由被告刘军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彦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 艳第2页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