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石磊申请周昭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磊,周昭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石磊被执行人周昭旭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石磊申请周昭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周昭旭应支付申请人石磊案款250000.0元,承担执行费36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周昭旭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南执字第8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钱志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