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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XX与李瑞、赵光生、刘志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瑞,赵光生,刘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629号申请人XX。被执行人李瑞。被执行人赵光生。被执行人刘志刚。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伊民初字第2271-1号民事裁定书,扣留被���行人赵光生所有的停放在伊金霍洛旗交管大队路勤四中队的蒙KXJ730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赵光生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光生所有的停放在伊金霍洛旗交管大队路勤四中队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闫振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