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一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一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张家港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8楼805室。法定代表人许培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群超。被告陈一新。原告张家港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一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