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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天津百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深圳维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李开林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百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维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李开林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256号原告:天津百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三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建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成兵,该公司职员。被告:深圳维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李开林。原告天津百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维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李开林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百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