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瓦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瓦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李某某,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被告瓦某某某,女,1965年8月1日出生,彝族,原籍四川省越西县,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瓦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瓦某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和被告瓦某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9年11月9日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4月,被告瓦某某某无故离家出走,我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瓦某某某离婚。原告举证:(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1月9日登记结婚。(二)武川县XX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瓦某某某于2010年4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认证情况:原告李某某出示的两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查明,原告李某某和被告瓦某某某于2009年11月9日在武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瓦某某某于2010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瓦某某某2009年11月9日结婚。被告瓦某某某于2010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瓦某某某分居已四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李某某提出与被告瓦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瓦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树祯审 判 员 边文俊人民陪审员 王剑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贾艳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