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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临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临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马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马某已预交),由马某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陆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