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添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添全,宁德市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德义,曾育清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保字第29号申请人陈添全,男,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吴寿德,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历美,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东段麦德龙对面兴祥大厦北面第三、四层及兴祥大厦附属宿舍楼一、二层小部分,组织机构代码85610312—X。代表人张晓辉。被申请人宁德市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富洋路后岗SZ42—4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曾育清。被申请人苏德义,男,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申请人曾育清,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人陈添全因与被申请人宁德市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德义、曾育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三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价值为人民币17504500元的财产。申请人陈添全就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添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陈添全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宁德市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德义、曾育清价值人民币17504500元的财产。申请人陈添全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黄汉阳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五年四月××日书 记 员 庄翊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