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相绘与吴成兵等4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相绘,吴成兵,何三兴,罗红花,罗政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朱相绘,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维华,广东永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成兵,男,汉族。被执行人何三兴,男,汉族。被执行人罗红花,女,汉族。被执行人罗政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朱相绘与被执行人吴成兵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河东法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一、被执行人吴成兵应在本判决生效二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的73439.22元。二、被执行人何三兴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52598.13元,被执行人罗红花和被执行人罗政升的法定监护人罗伟雄、李彩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执行人吴成兵负担2029元,被执行人何三兴负担1218元。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但逾期未履行。2015年3月19日被执行人何三兴已履行53816.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成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吴成兵欠款73439.22元,诉讼费2029元,定于在2015年8月30日前付3万;余款在2016年1月22日前付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成兵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河东法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判项终结执行。二、本院(2015)河东法执字第1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三、被执行人吴成兵应按上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如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若坚审判员 黄志放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小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