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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胡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临刑初字第23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1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在临安市高虹镇福胜路、曙光路等地,采用撬锁、拉卷闸门等手段盗窃作案5次,窃得现金人民币、方便面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00余元。分别是:1、2014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某采用撬锁的手段进入临安市高虹镇福胜路15号边房子301室被害人刘某租房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余元、饼干1包(价值无法鉴定)。2、2014年12月5日晚,被告人胡某采用上述手段进入临安市高虹镇高虹街196号被害人傅某经营的流川枫网吧内,窃得来一桶方便面5盒、辣条20余包、豆腐干4包、饼干1包、豌豆1包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0余元。3、2014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某采用上述手段进入临安市高虹镇福胜路15号边房子401室被害人姜某租房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余元。4、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胡某采用上述手段再次进入被害人姜某租房内,窃得现金人民币8元。5、2014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胡某采用拉卷闸门的手段进入临安市高虹镇曙光路被害人江某经营的水果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570余元。案发后,赃款人民币463元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江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部分系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十字起;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被害人刘某、傅某、姜某、江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临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临安市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片说明,被告人胡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部分系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十字起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胡某将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童蕾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