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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武汉森弘达物资有限公司与武汉胜强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森弘达物资有限公司,武汉胜强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袁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81-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森弘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灯堤路特*号。法定代表人:贾传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冶,系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汉胜强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新城*******号(翠微新城*期)*栋***单元***室。法定代表人:肖圣强。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南门街***号。代表人:袁锋,系该单位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廷弼街**号。法定代表人:祝玉林。被执行人:袁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武汉森弘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胜强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袁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81-1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武汉森弘达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凃晓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