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跃金与张坤育、张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金,张坤育,张妙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411号原告王跃金,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张坤育,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张妙芳,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金与被告张坤育、张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跃金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跃金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王跃金负担。审判员 汤明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方晓静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