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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跃金与张坤育、张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金,张坤育,张妙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411号原告王跃金,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张坤育,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张妙芳,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金与被告张坤育、张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跃金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跃金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王跃金负担。审判员  汤明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方晓静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