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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曹向琴与白便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向琴,白便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620号原告曹向琴,女,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辛东兴,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白便果,女,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曹向琴与被告白便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原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向琴及委托代理人辛东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便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向琴诉称:2013年9月26日,被告以大名府香油坊买芝麻急需现金为由,从原告处借现金75000元,口头约定2分息,3个月到期归还本金。原告给付被告现金705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同年2月,被告又以相同的方式借款103000元,原告给付96820元,被告也出具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732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白便果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6日,白便果向曹向琴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曹向琴现金75000元整,期限3个月,2013年9月26日至12月26日,利息已付,到期付本金75000元”。借条出具后,曹向琴支付白便果现金70500元。同年10月2日,白便果又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曹向琴现金103000元整,期限3个月,2013年10月2日至1月2日,利息已付,到期付本金103000元”。借条出具后,曹向琴支付白便果现金96820元。上述两笔借款实际给付本金合计167320元,借条中多写的数额为白便果向曹向琴承诺的利息。两笔期限届满后,白便果未偿还借款本金。曹向琴要求白便果偿还借款本金16732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中,白便果丈夫白某某到庭,对白便果向曹向琴借款一事作了情况说明,称借款属实,但借款后白便果将款项都交给了田某某。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之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2张在卷佐证,2张借条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引发本案纠纷,应负偿还借款责任。关于借款本金。原告出具借条2张,并认可实际交付被告共计167320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利息。从借条内容可以显示,双方约定的应该有利息,但对于利息的计算方式约定不明。故原告主张逾期借款利息,应从借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被告白便果偿还原告曹向琴借款本金167320元及利息(其中70500元从2013年1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96820元从2014年1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被告白便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原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韦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