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黄志森申请执行骆献泰、阳宗桂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森,骆献泰,阳宗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990号申请执行人:黄志森。被执行人:骆献泰。被执行人:阳宗桂。本院在执行黄志森申请执行骆献泰、阳宗桂关于民间借贷一案,已冻结、提取被执行人阳宗桂的工资收入,执行期限较长,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加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