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民申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西双版纳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创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双版纳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创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申字第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双版纳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韦斌,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雄斌。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双版纳创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西双版纳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创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会全代理审判员 王桂萍代理审判员 隆蓁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铃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