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广民初字第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林英与沈旭、无锡三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英,沈旭,无锡三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广民初字第0138号原告:李林英。被告:沈旭。被告:无锡三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硕放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沈伟昌,职务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58号。负责人:唐志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英诉被告沈旭、无锡三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建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林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林英撤回对沈旭、无锡三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减半收取),由李林英负担。审 判 员 刘 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法官助理 XX曦书 记 员 丁燕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