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胡小平与董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平,合肥鑫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482号申请执行人:胡小平被执行人:合肥鑫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光学,总经理。被执行人:董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小平与被执行人合肥鑫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39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合肥鑫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伟的收入428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江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