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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闫伟与马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伟,马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88号原告:闫伟,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唐庙乡闫庄村129号。被告:马建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伟诉被告马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伟于2015年4月1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伟撤回对被告马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闫伟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