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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东方英才张艳华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方英才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张艳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1013号原告东方英才文化艺术培训中心。代表人贺喜,该中心业主。被告张艳花,女,汉族,生于1979年9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英才文化艺术培训中心与被告张艳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方英才文化艺术培训中心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再无任何争议,而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方英才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晓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樊丽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