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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执民字第3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雍海斌与练忠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海斌,练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3697号申请执行人:雍海斌,自由职业。被执行人:练忠富,农民。申请执行人雍海斌与被执行人练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石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练忠富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雍海斌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练忠富支付借款6500元及利息。2014年12月1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练忠富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6550元的义务,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65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练忠富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37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