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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吴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沧民初字第573号原告孙某。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李晓玲,冀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24日在沧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婚生女吴泳芳随被告生活。协议离婚后被告吴某无暇照顾婚生女吴泳芳,现孩子就读高中,为了便于照顾吴泳芳,促进孩子的学习,2015年3月20日,原告孙某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女吴泳芳随原告孙某生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婚生女吴泳芳变更为随原告孙某生活,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二、被告吴某位于天津市大港油田阳光佳园三里9号楼3单元202室楼房一套由原告及婚生女共同居住使用至孩子2017年9月份高中毕业。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冷树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洪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