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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民初字第4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谢盛与被告尹国安、周萍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盛,尹国安,周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拟稿:份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初字第4035号原告谢盛被告尹国安被告周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盛与被告尹国安、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谢盛承担。审 判 长  向 明人民陪审员  蒋国泉人民陪审员  侯意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望春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