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曹华中与迁安市振昌商贸有限公司、刘海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华中,迁安市振昌商贸有限公司,刘海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曹华中,男,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委托代理人:曹子峰,男,1987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迁安市振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沙河驿镇二店子村村南。组织机构代码:78980746-8。法定代表人:刘海利,职务:董事长。被告:刘海利,男,52岁左右,汉族,迁安市振昌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华中与被告迁安市振昌商贸有限公司、刘海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华中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价值312.84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华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下列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冯玉清审 判 员 裴 璐代理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春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