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井庆甫与吴赫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庆甫,吴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井庆甫。被执行人吴赫。本院在执行井庆甫与吴赫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758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