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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井庆甫与吴赫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庆甫,吴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井庆甫。被执行人吴赫。本院在执行井庆甫与吴赫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758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