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监字第03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艳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龙城花园物业管理公司,张艳,邵歌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监字第03348号原审原告北京龙城花园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二拨子村。法定代表人何建虎,经理。原审被告张艳,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邵歌来,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北京龙城花园物业管理公司与原审被告张艳、邵歌来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昌民初字第84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永胜审 判 员 胡爱军代理审判员 丁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子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