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何某与蒋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甲,农民。上诉人何某为与被上诉人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民一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某,被上诉人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与蒋某甲于2001年5月在外务工时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2年7月19日生于一女,取名蒋逸莲,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蒋某乙。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何某感觉到婚姻关系维持无望,遂于2014年11月21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蒋某甲离婚。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与蒋某甲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虽然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但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为小孩的健康成长着想,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和好如初的。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予何某与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何某承担。宣判后,何某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其与蒋某甲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任何和好的可能,坚决要求与蒋某甲离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准许其与蒋某甲离婚。被上诉人蒋某甲答辩称:其与何某的夫妻感情深厚,双方婚后虽然为琐事争吵过并打过架,但夫妻感情并未到破裂的地步。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与被上诉人蒋某甲婚后大部分时间都能够做到夫妻恩爱,相敬如宾,并共同养育了两名子女。虽然自去年来因何某的某些行为引起蒋某甲的猜疑并导致夫妻关系逐渐疏远,但由于俩人已结婚十余年,感情基础很好,对于近年来出现的矛盾,只要双方加强沟通,消除目前存在的误会,和好夫妻关系是完全有可能的。故何某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蒋某甲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何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夏 磊代理审判员 余立根代理审判员 乔宝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邓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