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执民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灵波与孙根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灵波,孙根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丽执民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李灵波。被执行人:孙根如。李灵波与孙根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根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李灵波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本案先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孙根如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下落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浙丽执民字第21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邹剑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