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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执民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灵波与孙根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灵波,孙根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丽执民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李灵波。被执行人:孙根如。李灵波与孙根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根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李灵波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本案先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孙根如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下落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浙丽执民字第21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邹剑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