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法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吴贵银与谢前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贵银,谢前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法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吴贵银,男,汉族,住石门县。被执行人谢前树,男,汉族,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贵银与被执行人谢前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前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石法执字第2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喻自力审判员 唐石虎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覃自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