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行终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合肥精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精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孙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行终字第0007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合肥精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清,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武军。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孙浩,局长。委托代理人:陆彬。委托代理人:罗良才。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孙之军。上诉人合肥精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诉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不服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行初字第000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精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合肥精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合肥精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应道荣审判员 李进学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亚敏附: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