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497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刘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朱爱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长鹏、人民陪审员常四娃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9月2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榆民初字第00497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朱爱琳审 判 员 李长鹏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雷梦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