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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甘某、肖某、李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82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某,出生地江西省丰城市,住江西省丰城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9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曾用名肖海荣,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9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锦强,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9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肖某、李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某、肖某、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起,被告人甘某、肖某、李某甲先后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益和二巷9号一楼内,以使用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甘某、肖某负责抽头渔利、李某甲负责守门看风。同年11月9日22时许,上述3名被告人及黄某某等15名参赌人员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6400元及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某、肖某、李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甘某、肖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应当从轻处罚。甘某、肖某、李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甘某、肖某、李某甲均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起,被告人甘某、肖某、李某甲先后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益和二巷9号一楼内,以使用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甘某、肖某负责抽头渔利、李某甲负责守门看风。同年11月9日22时许,上述3名被告人及黄某某等15名参赌人员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6400元及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缴获的赌资、赌具等物证;证据保全清单;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证人黄某平、任某、黄某辉、罗某甲、黄某、黄某娣、周某乙、黄某芳、陈某乙、罗某甲珍、黄某琴、万某、刘某乙、方某乙、李某丙的证言;被告人甘某、肖某、李某甲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肖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某、肖某、李某甲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甘某、肖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肖某、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甘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肖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四、缴获的赌资人民币2500元(其余赌资已由公安机关完成收缴)、赌具扑克牌1副,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东明人民陪审员  陈妙燕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