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劳华良与吴先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华良,吴先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086号原告劳华良。被告吴先尧。本院在审理原告劳华良诉被告吴先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劳华良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先尧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华良撤回对被告吴先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劳华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韩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