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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东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089号原告马某某,女,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正秋,武陟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5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满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军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