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东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089号原告马某某,女,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正秋,武陟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5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满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军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