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速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方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方某出生日期1974年10月5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务工住址辽宁省昌图县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5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速诉【2015】422号指控事实2015年3月5日1时20分许,被告人方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无效悬挂D1309号牌)与刘某某驾驶鲁XXX7**号小型轿车于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阿里山路路口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经抽取血样检测,在被告人方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7.4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瑞习二O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杨好丽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43号 搜索“”